京人社辦發〔2009〕34號
和社會保障局、各定點醫療機構、各參保單位、街道(鎮)社會保障事務所:
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《北京市社會保障卡就醫實時結算實施意見》(京人社辦發〔2009〕17號)有關規定,2009年將陸續下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(以下簡稱社保卡),并逐步實行參保人員門診持卡就醫、實時結算。現就社保卡發放期間,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
(一)接收申報材料
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(以下簡稱經辦機構)應設專人接收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報送的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申報結算明細表》和報盤文件。對于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申報結算明細表》,經辦機構要核對申報的紙介數據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(以下簡稱醫保系統)中數據是否一致,對不一致的應退回申報的紙介材料;對于報盤文件,經辦機構要將報盤數據導入醫保系統,并將導入數據結果反饋定點醫療機構。
(二)審核醫療費用
經辦機構應設專人負責醫療費用的初審、復審、外審工作,并根據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,登記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審核表》(見附件3)。對有疑問的醫療費用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及時溝通,不符合規定的予以拒付,需進一步核查的醫療費用先予支付,并派外審人員進行核查,不符合規定的予以追回。
(三)結算支付醫療費用
經辦機構應設專人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、支付工作,并為定點醫療機構提供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結算支付明細表》(見附件4)、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拒付(追回、補支)明細表》(見附件5)。同時打印《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》(見附件6),加蓋經辦機構印章后傳遞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。
二、用人單位或社保所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
用人單位或社保所、經辦機構按各自職責及工作流程進行醫療費用申報和審核結算工作。對啟用社保卡的參保人員,經辦機構須將結算數據寫入社保卡。
經辦機構應安排工作人員,到轄區內社保所進行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工作。
用人單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經辦機構返回的社保卡后,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參保人員取回社保卡。
附件:
1.用人單位或社保所申報門(急)診醫療費用需報送的材料
2.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門(急)診醫療費用后需提供的材料
3.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審核表
4.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結算支付明細表
5.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拒付(追回、補支)明細表
6.北京市醫療保險門(急)診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
7.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支付通知單
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